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能否反悔撤销?
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会因为考虑到子女利益,而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一些让步或赠与。比较常见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以后又因为种种原因,反悔不愿意赠与。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反悔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也有观点认为反悔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故不应允许。本期青小法为大家介绍法院裁判规则和思路,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无权予以撤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否则将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2.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无欺诈、胁迫情形的,不予撤销赠与——李某诉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
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向小兰诉包祥伦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号:(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条款,不得任意撤销——纪某诉纪某某、杨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楼房产权归子女所有,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子女表示接受赠与后,即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化,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合同存在本质的不同,所以不能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年12月4日
司法观点
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给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作出适当处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
我们认为,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第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来源 | 综合自法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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